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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9-4-9 17:58:07  作者:   点击:

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专项活动为期三年。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极大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但是,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离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差距。虽然打击了一些知名的、影响大的黑恶势力,但是还有一些次知名的黑恶势力未得到处理。

二是基层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最容易发现黑恶势力的是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但是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三是律师会见权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才需要批准会见。但是据律师反映,在律师接受黑恶犯罪的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律师持相关手续去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要求征得办案机关的同意,而有的办案机关以需要请示为由不接收律师函,更不批准,致使律师无法履行会见职责。

为了更好的将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取得的成果,做到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提出以下建议:

一、畅通举报渠道,多头发现黑恶势力

(一)基层组织设立专门人员接收举报。《通知》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群众是最知情的人,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控告。在村委会(村支部)、居委会,还有社区等设立专门人员接受举报,基层组织应当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充分发挥在一村一警的作用,分别汇总举报线索。前几年实行一村一警,每个村都有警察联系村里,在村警察要充分摸排黑恶线索,发现黑恶势力,要同时报告本单位和乡政府,由本单位和乡政府分别汇总逐级报告;

(三)充分发挥第一书记的作用。充分发挥第一书记的作用。第一书记又是一个渠道,第一书记发现的涉黑恶案件,要同时报告本单位和乡政府,由本单位和乡政府分别汇总逐级报告。

二、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对黑恶案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事,在不影响侦查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确保依法办案,防止将来程序出现问题。

三、在媒体上开设扫黑除恶专栏。公开取得的成效,一方面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震慑犯罪分子。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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