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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丽:弘扬法治精神,展巾帼风采

时间:2013-3-19 15:33:03  作者:   点击:

—争做公正、爱民女法官

当春姑娘翩然而至的时候,又一个全世界妇女共同的节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将要来到了!作为一名汾阳市人民法院的基层女法官,我感慨万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 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 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 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在从事法官工作的那一天起,我就将责任、奉献、牺牲、爱心作为工作的座右铭。作为一名女性法官,在平时办案过程中,更要体现女性独有的细腻、关怀,在帮助女性同胞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要给予她们更多的关怀,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给他们更多的爱心,唤起他们的良知,真诚感化,教育,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2011年7月19日下午15时许,本市被告人XX与妻子李XX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李XX遂打电话让其父亲、姐夫前来调和。在此过程中,双方言语发生冲突,被告人XX持水果刀将岳父、连襟捅伤,二被害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经汾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二被害一个构成重伤、一个损伤为轻伤。

案发之后,被告人xxx在看守所里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真心的写下了悔过书,他深深的感到对不起自己的妻子,声称自己与妻子感情很深,却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非常的后悔,请求二被害人原谅,并表示今后夫妻之间会团结互助,创建美满的家庭。通过和被告人的沟通,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促进家庭的和睦,我确立了调解目标和策略,多次将被告人的家属及被害人的亲属分别叫到法院办公室,利用下班后加班加点时间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做好他们的心理工作,使结果向一个圆满的方向发展。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悔过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这件事,为其写下了谅解书。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我很理解老百姓过日子的艰辛与不易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不失去父爱,为了年轻的妻子不失去丈夫,为了年迈的父亲不失去儿子,综合案情,我们在量刑时考虑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处以非监禁刑。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对法官的悉心调解,化解矛盾,创造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辛勤工作非常感谢。

做为一名女法官,我深深地知道,我们是司法工作者,面对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全力挽救迷途的孩子,挽救一个孩子,就是在挽救一个家庭。我们肩上背负着沉甸甸的责任,我们要对孩子负责,对他们的未来负责。用爱心重塑孩子的心灵,迫在眉睫。

2011年3月26日至31日,被告人xx(未成年人)伙同xx、xx、xx分别窜至被害人xxx、xxx、xxx家,入户盗走笔记本电脑、手机、手表、金戒指、项链吊坠及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157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一时的失足让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我的内心又是一番波澜起伏。我要用爱换回他内心的善意,我要挽救他。我了解情况,得知其父母在其不足两周岁时就离异了,随父生活,其父肩负谋生的责任,疏于对被告人的管教,影响了身心健康的发展,且被告人早早就辍学家,受教育少,法律意识淡薄。未接受良好的文化教育,家庭背景也是导致此结果的重要原因。我告诉自己,我要挽救这个孩子,我要用爱重塑这个孩子,于是,我把被告人的父亲及被害人传到法院办公室,做思想工作,被害人的父亲愿意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庭审中被告人真心悔悟,认罪态度好。基于案件中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赔偿谅解、自愿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我们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判处,被告人及其父亲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感谢法院给了孩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作为一名法官,每年面对几十起案件,但我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官不只是一种职业,更重要的是代表了一种身份、一种使命。作为一名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响应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是我们所有民主促进会会员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女法官。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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