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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锡锋建言2015年省“两会”(二)

时间:2015-2-9 15:18:06  作者:   点击:

政府要依法加强城市供水监管工作

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管护,保持不间断供水,是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基本职责和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须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但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非正常断水事故常有发生;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情况屡见不鲜。类似情况,不时见诸报端和广播电视媒体的报道。非正常停水和停水之后不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常给广大市民带来不应有的麻烦,既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更影响了供水公司的信誉,同时也更影响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者的形象,广大群众迫切希望政府加强监管。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把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有序进行、认真实施。

二、各地城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要加强供水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城市供水工程和维修管护管理,加强供水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次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供水设施应及时管护和检测维修。对于因质量问题和管理不力而导致的供水事故,行政部门应该严肃问责。

三、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以儆效尤。

四、因故停水,供水企业应及时依法依规通知用户单位和个人。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城建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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