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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

时间:2016-5-4 10:20:00  作者:李媛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政治决策中,一方面发挥人民主体地位,动员人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中民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公共问题,作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决策。这个决策过程是协商民主的运行过程,也是我们党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人民政协作为专门的协商机构,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在实施协商民主中有独特的优势,进一步探索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对推进民主法制化建设意义重大。

一、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人们提到协商民主,往往就想到政协。我国建立的人民政协,为社会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就公共事务进行广泛协商提供了制度平台。这与我们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统一战线政策有着密切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从统一战线的工作方法中发展起来的。

纵观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始终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同步共振、相互促进。虽然有高潮也有低谷,有迷茫也有执着,但始终在曲折的历史长河中坚定前行。从延安时期的“三三制”到中共中央发表“五一口号”,从筹备新政协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从【2006】5号文件到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从2012年中共十八大到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可以看出我国协商民主从新民主主义协商到社会主义协商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从方法、理论和制度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相互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继续重点加强政协协商,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用法律和章程加以保证。

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迫切要求我们党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用民主协商的办法处理公共事务。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消除公共决策中信息局限或偏见的限制,更加系统、全面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和诉求,并在公共理性基础上提升决策水平,这一切对加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政府和社会各方通过协商合作来实现社会治理,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人民政协的所处的位置和资源优势决定了其在有效实现协商民主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目前人民政协协商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的协商在我国虽取得重大进步,但也遇到不少问题,还有不少亟待摆脱的困境。

1.民主素养缺失。这既有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态度上的原因。如有的同志抢着拍板,事先定调,协商民主仅仅是“通报领导决策”或“征求意见”,致使协商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领导的意志确定协商形式、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现象严重;有的只在小圈子内协商,有协商无民主,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霸气十足,容不下不同意见,对协商民主轻而视之。

2.协商渠道不广。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组织形式,有其重要的意义,但这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也不能充分调动参与协商者的积极性。有时对协商工作只能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在协商中或说些空洞无物、不着边际的空话套话,或说些曲意迎合、奉承赞美的场面话,很难取得实质性的协商成果。

3、协商水平有限。政协委员的选拔存在制度性不强现象,政协委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参与协商能力有限;一些参与主体存在非理性情绪,参与协商不是就协商议题发表意见,而是宣泄不满情绪或表达非理性诉求等,妨碍了协商民主的高效有序开展。

4、制度化不足。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缺乏规范,没有明确协商什么、谁来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

三、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作用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海内外同胞,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必将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活动,健全政协组织结构,为协商民主的开展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进而通过人民政协平台的辐射作用,不断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方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拓宽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1.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协商民主是一个双边或多边的互动过程,居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正确领导,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不会迷失方向,才不会陷入混乱和争斗。同时,要不断加强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培育民主作风,倡导协商精神,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此外,还应提升领导干部的民主协商水平,提高沟通技巧,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增进共识,凝聚力量。

2.扩大政协政治协商的职能范围。结合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分化和组合,新的经济成分、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不断产生的实际情况,推选政协委员要着眼于进一步拓宽协商主体范围,增加政协的社会协商职能,承担社会各界利益表达的责任,不仅要精英民主,也要大众民主,增强与人民群众的协商,让协商民主也“接地气”;推进人民政协内部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党际、团体、民间协商等承接平台,逐步实现协商民主主体向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社会界别、基层群众等多元主体结构转变。

3.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法律。目前,我们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政协进行授权。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在建立制度上下功夫,特别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要形成公开、透明的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要在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同时,探索界别协商及其它的形式的协商,增强民主协商的有效性。要拓宽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知情的渠道,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通报制度,做到协商各方能够信息对称;健全协商程序和效果跟踪制度,协商什么、何时协商、采用什么方式协商、协商的结果如何进入决策层面,需要做出更加明晰而具体的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对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要总结提炼、试点推广、跟踪完善,适时通过立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协商民主不仅具有文件规定,更具有法律依据,以推动我国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建设。

4.建立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一是协商信息公开,协商之前通知各方协商事项,提供相关资料,让协商方有充足的时间调研、讨论,从而提高协商的质量;二是协商内容公开,对协商事项的意图或初步方案,各种意见和建议,凡能公开的内容都有必要进行公开;三是协商结果公开,对于协商方的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在决策时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协商真正成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该文发表于政协山西省委员会主办的《政协之友》2015第5期。)

 

网络编辑:车芳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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