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出台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有权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该消息已经传播,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为此,我们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以交城中学、交城天宁镇阳渠学校、交城西社镇初级中学及交城水峪贯镇初级中学为样本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8场,学校领导个人访谈6次,发放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表200余份,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经过分析梳理,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教师惩戒权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惩戒权使用的随意性
部分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主观情感来决定对学生是否惩戒或惩戒哪些人,从而导致了惩戒权的滥用,对学校的公信力和教师的威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教师惩戒权使用的过度性
调研中发现,一些教师并没有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实施理性的惩戒措施,很大程度上受到情绪及主观感情的影响,将惩戒权的使用过度,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3、教师惩戒权使用的模糊性
我国现有的教育立法不健全、不具体,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既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也没有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和惩戒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更没有明文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和侵权范围。
二、教师惩戒权的现状
在我国,教师惩戒权目前还仅限于研究领域。教师究竟有没有惩戒权,有哪些惩戒权,应如何行使惩戒权,目前的教育立法十分匮乏。从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力。比如,其中《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教师法》第七条规定、《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五条规定中都可找到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此外,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也都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管理、保护”上。
因此,学校教师对本校学生在校期间有管理的权利,学生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学校管理的场所有服从老师管理的义务。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体现的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教师惩戒权反映的是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的、以校纪校规为依据的、以学生服从和执行为特点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行为。
但是,现实中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不敢作为,怕承担责任;对学生的惩戒产生了敷衍、抵触甚至是畏惧心理。从而导致了学生在犯错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教育、批评与指正,让学生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教育界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是“教师家长制主义”;二是“学生至上主义”。“教师家长制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对于惩戒权的使用比较随意,缺乏制约,有时还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学生至上主义”则导致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出现,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滑坡,同样导致学校、教师饱受社会舆论或媒体批评、质疑。
只有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相关明确的规定,规范师生行为,才能使教师与学生在处理关系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家庭、学校与社会对学生的教育形成良性互动的整体。
四、相关建议
1、在规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和惩戒内容;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侵权范围与救济措施;依法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形成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良好法律环境。
2、对于广大接受教育的学生而言,应明确规定学生的行为规则及违规违法相应的惩治措施;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及尊师重教意识,提高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时保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3、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密监督学校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要紧密配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有关违法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教师惩戒权的合法行使、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