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依法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
一律依法从轻、减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犯的处罚;
一律深挖腐败问题和“保护伞”;
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律实行公安局长负责制;
所有涉黑涉恶线索一律进行复核;
对被举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村“两委”候选人一律进行必要的涉黑涉恶背景审查;
对黑恶情况突出地区一律进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
对涉黑涉恶案件说情、干预的一律登记在案。
二十九、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三十、什么是“恶势力”?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是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共同故意多次(一般为3 次或3次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特点和危害性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