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多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点和危害性:
1、主体构成明显,且劣根性较深。无论是恶势力集团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仔喽罗”,基本上都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联系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名”、“丰富”的作案经验、反侦察伎俩作为“炫耀”的资本,在当地裹胁、网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恶势力集团。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集团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作恶称霸于一方,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非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域思想的影响下,凭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目张胆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一方安宁;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集团盘踞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壮大该集团经济基础,一般会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
三十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