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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时间:2009-2-24 14:49:35  作者:   点击: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会员白建荣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怵目惊心,让老百姓失去了起码安全感,感到什么东西都有问题不敢吃,但不吃又不行。毒大米、硫磺银耳、瘦肉精、注水肉、苏丹红鸭蛋、假酒中毒事件、四川彭州毒泡菜、金华敌敌畏火腿、大连三聚氰胺鸡蛋,到大头娃娃,特别是三鹿奶粉,更加大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餐桌安全的担忧。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建议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并修改刑法中的有关内容。

一、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把食品安全和地方政府官员、各有关部门的乌纱帽挂起钩来。改变政绩观念,将食品安全作为最大的政绩。

二、加大违法成本。现在人们之所以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在出台《食品安全法》的同时还应当修改刑法,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打击力度。

现行《刑法》中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这两条规定建议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企业和其主要责任人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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