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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建议增设帐外非法存款罪

时间:2009-7-8 14:58:22  作者:   点击:

     

吕梁民进白建荣认为: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今年底基本结束。

私设“小金库”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公有资金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会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下发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1995年国务院又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2001年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11月国务院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对设立“小金库”都有严格的处罚和处分规定。可是,有的执纪执法机关,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上也存在失之于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以致受利益的驱动,私设“小金库”现象不但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存在,且党政机关、执法机关等单位也时有发生。有的单位不仅内部设立了“小金库”,而且各科、室、股、站、队、所也层层私设“小金库”。这也是当前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私设“小金库”的形式也更加隐蔽。有的做账外账,有的做假账,有的甚至干脆不做账,只有一包白纸条,即使案发后也都有着共同的防御心理和“攻守同盟”行为,这势必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近几年利用“小金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已由过去主要领导、财务人员等极少数相互勾结发展到单位领导集体与财务人员串通一气,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以奖金和补助等名誉私分国有资产,可谓是“利益均占,风险共担”的“集体腐败”。

“小金库”虽小,危害却很大。它化大公为小公,损害整体利益,扰乱正常财经秩序,使单位原来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使百姓抱怨税费过多的声音更高。同时,它是滋生铺张浪费和腐败的温床,打开“小金库”的账单,无不散发出奢侈气、腐朽味。由于“小金库”具有隐蔽性,只由少数几个人掌管,可以随意开支,失去监督,于是很容易发生贿赂、贪污等违法、犯法行为。正如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所说: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又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这也让腐败者钻了法律空子。

因此,笔者认为: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或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不仅有利于打击小金库,防范集体腐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谓是一举双赢的好举措。

为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帐外非法存款罪,其犯罪主体为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主观方面为故意。

(网络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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