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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宁:应当高度重视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中的“贿选”行为

时间:2009-8-28 17:24:45  作者:   点击:

民进离石支部主委、吕梁市政协常委刘延宁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中的“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据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分村或多或少存在“贿选”行为,有的请客吃饭,有的送钱送物,贿选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百万元。由于认定“贿选”行为的机构不是很明确,界限难以确定,证据缺乏,乡镇街道办向上推,县级人大、民政部门向下推,许多贿选案件只能不了了之。然而因贿选产生的隐性社会问题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贿选者当选的村干部必然会想方设法捞回成本,很难做到清廉正直,为民办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二是贿选者落选的心有不甘,和当选者形成对立矛盾,挑毛病找缺点、上访现象非常普遍,非常不利于农村稳定。

三是由于部分村民思想认识不高接受“贿选”,致使选举结果违背了村民意愿,不能把真正肯干事,能办事公道正派的人选上来,对本村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四是落选的原任干部自然不肯把权力交到贿选者手中,公章、财务、合同不愿移交,造成断头账问题。

五是贿选行为造成选举秩序混乱,违背了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村民意愿的原则。

六是贿选行为的蔓延,使得村霸、社会黑恶势力掌权现象有所升级,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建议,应当高度重视贿选问题,加大对贿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要明确接受贿选案件的机构。2004年民政部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35号)规定,凡在选举村委主任、副主任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务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通知》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样的规定就存在受理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贿选的认定是一项难度和很大的工作,贿选人及其亲友一般不承认送钱送物行为,证据获取有很大难度。所以应挑选认真负责的办案人员,专门成立联合办事机构,受理贿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二、要进一步细化贿选界限。认定贿选行为应当有一个金额范围,每张选票贿选额一般在1001000元,应当明确起点金额是多少,有多少张贿选票可以认定为贿选,这样受理单位便与实际操作。

三、要加强监管力度。遏制“贿选”现象,光靠几个人是不行的,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要在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起到监督作用,县级换届领导组要对乡镇换届领导组进行有效跟踪监管,市级换届领导机构对发现的案件,要监督监察,限期作出处理结果,形成层层机制。

四、要加大对贿选行为的处理力度,对发现的贿选案件要认真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处理结果,取消当事人当选资格,是党员的竞争者要给予党内处分。对于认定的贿选金应当没收上交。金额巨大的贿选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贿选者的严格处罚、遏制、贿选行为的扩散漫延。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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