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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江: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时间:2015-3-11 9:06:39  作者:   点击: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侯江认为: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网络消费成为了一种飞速发展的新型消费方式,尽管网络消费有方便、快捷、低价等优点,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领域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消费欺诈、信息安全风险、质量问题、虚假宣传、售后纠纷、责任主体认定难、证据保存困难等等问题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网络消费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出台,情况有所改善,但问题仍然没有全部得到解决,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而言,知情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它决定着消费者是否会接受某种商品或服务。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

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更大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在实践中,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不完整。由于消费者获得消费信息的极端被动性,经营者往往不提供完整的消费信息。例如,对于商品的优点大谈特谈,而对于商品的缺陷缺点则避而不谈。此外,图片和商品的真实状况会由于技术效果而出现反差,比如角度、光度、距离的不同会影响商品真实状况的呈现。原物与图片描述存在反差已是网购通病。二是虚假信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很难辨别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会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甚至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很多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是经过图片美化处理的,甚至直接从报刊杂志、其他网站或网店处盗取图片,充作商品图片。此外,许多电商企业除在销售页面设置商品售价外,大多还会另行标注一个“昂贵”的“原价”或“市场价”,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激发网购者的消费欲望。但这些所谓的“参考价”常常是电商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往往虚高或缺乏实际的依据。三是虚假广告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经常会使用夸张的语言编造商品本不存在的特效,或者借用知名品牌的名义进行营销。此外,虚假标价、虚假促销、虚假优惠····也屡见不鲜。四是虚假信用度信用度指的是在C2C模式下,每个经营者会有一个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越高,越会得到消费者的信任。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会使用特殊的手段来刷信用等级,常见的有自买自卖、雇佣托儿给予好评。

针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立法中加重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本身的具体信息,如名称或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和登记注册地、登记号、许可证号等详细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商、生产地点;商品的规格、等级和用途等基本信息;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及售后服务等。另外,对于特殊商品的一些特性也应该向消费者特别说明,并达到使消费者确实已经了解的程度。此外,交易条件的信息也应当明确标明。如支付方式、退换货、退款、物流、发货速度等。同时,应当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通俗易懂,没有歧义,并且要将必须披露的信息放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使消费者一目了然,易于获知。

二、加强对炮制虚假信用度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自买自卖等刷虚假信用度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予以严厉惩处,行为严重者,可由相关部门撤销其电子商务经营许可。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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