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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江:关于《国债法》的立法建议

时间:2015-3-11 9:07:36  作者:   点击: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侯江反映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

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

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国债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法》不能涵盖国债法的所有内容,因此,国债法在立法上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虽然我国国债市场已经经过了 30 年的发展,但至今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国债发行、交易、结算和偿还的基本法。有关国债的法律规范零星体现在其他法律中。如:《证券法》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国债适用《证券法》,但《证券法》同时规定,国债法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人民银行法》仅仅就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作出了一条非常简单的规定。另外,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也早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来看,我国国债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立法层次低。由于缺少基本法,整体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立法级次和适用范围都离国债发展和国债立法的要求相距甚远。国债市场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 1992 年《国库券条例》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2 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库券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十分简单,仅有 14 条,且不少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未能对政府在国债发行、流通中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二是立法忽视国债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国债立法着眼点在于国债市场的规范,立足于国债市场活动和监管法律规范,对于国债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规定较少或没有规定。三是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国债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没有考虑到实际适用中的具体情况,在法规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如关于国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发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立法建设欠缺。四是对国债市场投资者保护不足。影响了投资者信心,损害了国债的信用基础。因此建议:

一、需要制定统一的国债法。国债法要全面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过程,明确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国债法要对发行国债的原则、规模、结构、程序、投资使用、项目验收、效果检查、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健全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才能保障发行国债目的实现。同时借鉴国外国债立法经验,推动国债市场与国际接轨。国债法应坚持公开、法治、民主、市场化原则。

二、要建立完整的国债市场法规体系。有了国债法后再环绕着这个基本大法建立一个完整的国债市场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共分为四层:第一层是国债市场的外围法规,应尽快制定并颁布财政法,并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国债市场规范的相关条款;第二层是以国债法及国债交易法等重要法规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层是针对国债市场的运作颁布有关证券公司、国债回购、国债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第四层即以市场规则为主,除了国债交易的具体交易规则外,集中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与各种场外交易的规则应予以统一。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市场不仅体现债权债务关系,还涉及资本市场、金融市场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因此,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包括与国债有关的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预算法》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国债市场的发展,例如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而地方政府债务已经得以放行,《预算法》对有关国债发行的数额、规模、程序等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资本市场方面,《证券法》已经将国债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由于国债的特殊性,《证券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对国债的特殊性没有充分考虑,对国债发行以及发行过程中各种关系的相互协调缺少应有的关注。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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