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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建议切实加强人大对政府官员的廉政监督

时间:2016-3-22 10:30:53  作者:李媛   点击:

    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兼秘书长李媛反映: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不同渠道、不同层次的监督,对反腐倡廉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人大依法享有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法定职责,可以从制度上、法律上着手,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堵塞腐败漏洞,也能对国家机关是否正确行使权力,是否勤政廉政实施监督等职能,具有其他监督所不可比拟的作用。可以说,人大监督是从国家制度上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廉政建设的有效监督,这是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所缺少的功能和优势,因此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应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起着不可缺少的监督作用。

    但是,目前人大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存在严重不足,尤其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非常不够。导致这样局面的因素有制度性的不足,也有人大自身履职的不力。一方面,由于人大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而这种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干部的述职评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这种形式主要表现为下级对上级的汇报,因此信息来源的途径显得有些单一,达不到全面监督的作用。加之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事的监督,有时无法将事与人有效的统一起来,以致在监督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显得有些不足,不能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力过程中,也存在重会议轻调研、重程序轻效果、重开会轻质询、重形式轻深入、重转办轻受理等现象,出现了所有官员任命时候几乎都是全票通过,而贪官罢免时候也是全票通过,政府组成部门及法检两院的人员任免在人大常委会大多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表决,没有实质性的调研、质询,官员任期如何腐败,人大也基本不过问。从当前反腐败查处情况看,官员腐败的本质是权利滥用,说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工作实效不明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特此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做到:

    一、牢记职责,依法监督。反腐倡廉建设是党和人民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人大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高度统一,这就要求人大不仅要搞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还必须做好“一府两院”及选举任命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二、增强实效,科学监督。要突出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发挥人大监督的主体作用,必须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手段,健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创新监督手段,借力监督。由于人大监督重在对事的监督,缺乏对人的问责,而作为监察机关具有法定对人的行政问责手段。如果将人大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监察联姻,既可以提高人大监督权威性,还可以举人大监督之矛,提升监察底气,确保监督质量,有效查处腐败案件。另一方面要拓宽监督渠道,科学监督。由于一些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具有很强的知识性和技术型,单靠人大代表的监督很难进行有效监督,必须根据专业要求,设立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性业务的咨询、对重大决定进行论证以及对人大起草或颁布的有关文件等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便于提高人大监督能力。

三、严把关口,深化监督。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但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抛弃权力运行的公平、正义原则,而追求拜金主义、享受主义。人大依法实施廉政监督,要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一方面严把任免关,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用人准则,杜绝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程序看作是“走过场”、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意任命党委推荐的干部看作是不与党委保持一致,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的荒唐认识;人大代表及常委会委员也要树立代表意识,杜绝把自身看成“橡皮图章”、好好先生,只要举手、投票通过了事,必须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对被提名推荐的干部依法审查,严格把关,把干部是否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为衡量、任用干部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任前监督,不仅仅在免干部时候按法定程序进行,更需要在任前踏踏实实地搞好调查了解,深入到有关单位和群众,把拟任人员的廉政情况作为考察重点之一,坚持定向调查和随机调查相结合,尽量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拟任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要注重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果。这样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由一个静态的程序转变为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更好地增强自身的威信,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网络编辑:车芳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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