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李欢反映:“营改增”政策明确了试点行业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予以延续,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但部分行业、企业可能存在税负增长的情况。一是部分企业在“营改增”前签订合同预付货款并取得部分发票入账,不可能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二是企业销售已经实现,但当期进项抵扣发票确实无法按期取得,形成税负虚增。三是一些行业自身特点导致税负增长。金融企业可用于抵扣的项目较少且金额较小;建筑企业部分购进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赔款尤其是人身身亡赔款无法取得抵扣发票;保洁公司和以提供安保服务为主的保安公司、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但此类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比重过低,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四是开具专票的相关规定不完备,企业的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不到位。因此建议:
一、对于改革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税负增长的情况,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
二、营改增给我国的税务管理部门的征管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票控税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方法,有了规范的票据才能对进项进行抵扣。企业应继续完善增值税体制,确立比较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三、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以降低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