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吕梁市委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一个关键。在政府减少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然地承接了政府的一些职能。这些组织活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活跃于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技术咨询等领域,实施技术性、服务性、社会性行为。
发展中介组织利于社会治理、延伸政府服务、完善了市场体制。然而,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中介组织,尤其是半官半民的中介组织,在信贷、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车辆检测、环保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领域中,与政府部门“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再搞利益分成,它们“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是典型的利益输送、权力寻租,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一些公司、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等社会组织挂靠在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名下;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或检验结论,导致一些中介机构取得了类似行政审批的权力;一些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登记、备案、年检等非行政审批的面孔出现,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拉开序幕。我市也要积极响应,先行先试,因此建议:
一、要通过法治的力量来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在没有出台关于社会中介、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性行业规范,建立评价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要加大对中介组织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突出对中介组织存在的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严惩治“权力掮客”和腐败中介行为,建立社会中介组织“黑名单”制度,切断腐败利益输送的链条。
三、要注重对中介组织的引导,重点解决行业自律。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职业技术标准等行规公约,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中介组织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公平竞争的能力。
四、要引入竞争机制。应允许外地中介组织进入本地市场公平竞争。对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必须予以认可,不得设置门槛,垄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