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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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信息》第13期

时间:2017-11-6 15:41:14  作者:   点击:

13

(总第138)

民进吕梁市委                            2017116

        

★ 应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攻坚中的“最后一公里”作用

★ 应关注棚改区住房的入住周期

★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 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攻坚中“最后一公里”作用

民进吕梁市委会副主委、汾阳总支部主委郭军认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发展教育扶贫作为治本之计,可以更好地确保贫困人口子女都能接受良好的基础教育,具备就业创业能力,切断贫困代际传递。

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教育问题,更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在深度脱贫攻坚过程中,对各类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逐步加大,也需要许多对技能要求不高的服务性劳动力,因此,职业教育应该是大有用武之地。但总体上说,职业教育仍是教育体系当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它的发展受许多内外制约性因素影响,若其自身无法解困,则其“授人以渔”的脱贫作用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建议

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教育扶贫。全面落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人才引进、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建议政府财政资金能倾斜,满足职业教育的需要。

校企联办,精准就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一方面用人单位特别是发展成熟的行业企业,最清楚各级各类职业岗位的人才品质要求或标准。另一方面,校企联办为企业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帮助企业培训实用技工。既解企业燃眉之需,又切实解决了贫困人口或者农村剩余劳力的就业问题。

因材施教,送职业教育下乡。重视对贫困家庭成员的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孩子能读书的读高中,不能读书的学技能,因人施教,使之掌握一门或者多门脱贫技能。采取上门培训、指导培训、函授、资料培训或者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精准扶贫户养家糊口本领。有劳动力的困难户给予种植、畜牧、养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有智力的给予农村电子商务、特色种植养殖等技术培训。

四、在农村实施职业教育全覆盖试点。建议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子弟接受职业教育进行补贴,不仅让贫困户子弟有书可读,而且能读好书,接受优质的职业教育。建立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先期引导农村户籍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到试点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给予助学金及生活补贴,使穷孩子有学校可上、有技能可学。逐步推开对初、高中未能升学的农村户籍毕业生实施职业教育免费全覆盖,发展职业教育。让年轻人都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真正巩固扶贫成效,解决好扶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应关注棚改区住房的入住周期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马飞反映: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棚改区住房建设一系列优惠政惠的出台,各地棚改区项目纷纷申报并开工建设。各地均出现了相当规模的在建和己建成的棚改区住房小区但令人费解的是好多己建成的棚改区住房小区却未投入使用,如此情形下便出现了拆迁户因无房居住而享受了多年的财政租房补贴,但早己建成的棚改区住房却不具备分房条件无法入住的怪事。究其原因一是棚改区住房项目在上马时便不具备开工条件,但决策者为搭上政策红利的便车便仓促上马。在此条件下土地城建各项文件审批,资金投入都无法保障,这样便造成了建设周期无保障的后果。二是在项目建设中随意更改土地用途,将己批准建设棚改区住房的土地改为商业楼宇开发从而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稳定社会因素。三是项目设计过程中忽略安全环保因素。出现了虽然房子建好了但因周边有危化设施安全距离不够导致不能入住条件,或是有化工污染群众不愿入住。为此建议:

一、棚改区住房项目的前期调研必须扎实充分,在具备各项开工的条件前提下才可批准上马。

二、项目资金的落实是关健。自筹多少,拨付多少,承建方垫资多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等。现实中往往是因资金缺乏而造成的建设成本高企承建方无法承担而停工或致建设周期无限延长,最后导致群众入住无望。

三、建设过程中用地规划的监管必须到位严格。项目主导方为谋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开发,这种情况一旦形成事实更正的成本是谁也不愿承受的。但对群众切身的利益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危害也是无穷尽的。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侯江反映: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我国农村涌现出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目前多数合作社仍处在成长、完善阶段,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有的缺少搞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知识,有的缺乏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有的因为组织性、纪律性比较差,不服从管理而处于游离状态,有的组织成员间联系不牢,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有利则合,遇险则散的现象。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和与社员签订的合同尚待进一步规范、细化。特别是涉及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的关键条款尚不具体、不明确,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合作社领头人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成为发展瓶颈四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没有真正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为此建议:    

一、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健全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引导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消减机制。

二、实施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计划,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政府应积极强化学习培训工作,逐步建立良性互动的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合作社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普通成员的基本素质。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把更多的合作社成员培养成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要面向农村干部和合作社法人,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条例》、《示范章程》和《合作社会计制度》等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政策水平、业务水平、规范管理水平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植力度,推动引导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政策空间内实施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大力培植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选择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扶持、信用贷款、土地流转、税收优惠等各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做到县有示范,市有重点,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试点,支持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做大做强。

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任寒冰反映: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确定了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特别是1997年6月24日中办、国办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延长土地承包期作出了安排布署,提出了长期稳定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此后,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我省也根据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上至下的政策、法律等都在强调保护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原因,上述政策、法律法规等并未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侵害农村妇女承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以所谓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在土地流转中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补偿金;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收回土地承包权,而婆家村则又以政策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原则等不予分配承包地。而且,近年来国家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过程中,有的村还提出了其他种种理由,对出嫁女(包括户口迁出或未迁出户口的)不予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益。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婚姻法》和《继承法》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具体保障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村集体依据所谓的村规民约等不合法约定,变相剥夺了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因为现有的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和再分配大部分取决于镇村的决策,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事实屡见不鲜。二是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规。中办[2001]9 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特别是征地产生的巨大利益,导致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不分配征地款等,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为此建议:

、尽快以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在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及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相关法律时,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

、在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在原则范围内尽量提供司法援助,让被失地的的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顺利解决。

、民政、乡政府等部门、单位出台文件并采取相应措施。随着国家加强法治建设的要求,每个乡镇村都要求配备法律服务者,通过法律审查,对村规民约内容中不合法的部分提出法律意见,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法律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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