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期
(总第35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09年5月5日
目 录
★ 要加大对大型医疗器械等检查的临床阳性率的评估
★ 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 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几点建议
★ 建议取消“中考学生必须回原籍”制度
★ 应关注农村早婚早育现象
要加大对大型医疗器械等检查的临床阳性率的评估
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郭向勤、李媛认为: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公布和实施,“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长期困扰百姓的问题,将会在“以人为本”的亲民政策落实中得到缓解,我国的保障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但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除了加强基层、社区医疗站点的医疗人员、设备等的培养、建设外,加强对医护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也是关键。目前所谓的“看病难”主要是医疗布局不够合理,医疗卫生人员分布过于集中(主要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但随着国家新医改政策的出台,以及提倡、鼓励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去,这一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而“看病贵”问题,要想得到彻底解决,或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只依靠有关政策是难以得到解决的,它根本性的问题是在医院的大型医疗器械及有关化验检查上。
目前,大部分的医院,为了医院自身的发展和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而创收,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医疗器械等,对医务人员的业绩考核中,也把使用医疗器械和开化验单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样做的后果是,使一部分医务人员不重视视、触、叩、听等基本功的训练,对医疗器械产生了的依赖,使患者对医疗器械迷信。不管什么病、需要不需要也要做各种检查,这就无形中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就引发了所谓的“看病贵”现象。孰不知,人体患病是人体机体多种因素不正常的结果,医生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来源于病人的机体反应和感觉反映,是需要医生用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进行分析的,不是单纯用所谓的仪器检查就能得到的。当然,该检查的就必须要检查,以免误诊,现在的问题是在临床滥用所谓的检查太多。
为了真正彻底改变“看病贵”问题, 特建议如下:
一、 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政府投入,以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收入,做到高风险有高收入。
二、 进一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德教育,真正做到“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真正使每个医护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感到无尚崇高。
三、 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各级医院对医疗器械等的宣传,进行干预,最好明确规定医疗技术宣传中不再单纯宣传医疗器械等内容。
四、 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考核、医院的评估等不再强调医疗器械的装备和使用情况,要着重考核、考评医疗诊治水平,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用药等方面上来。
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级医疗单位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等各项检查进行评价,调查其使用过程中的临床阳性率,是否有多少,该有多少,尤其是对大型医疗器械等,全国应对各种器械检查有统一的阳性率标准。
转变对医院的考核评估方法,能有效的杜绝滥用医疗器械而增加医院收入,进一步促进医务人员在临床对基本功的学习、训练,真正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那么“看病贵”这一问题也就能够逐步得到真正的解决,国家的医保政策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广大的群众才能真正得到实惠。
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白建荣认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古以来,人们为了能避免遭受身体上的病痛,很早就借助药品来治疗疾病及保健身体。因此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它与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息息相关。近年来先有齐二药“假药”、“欣弗”劣药事件,后有假生理盐水案,今年又出现了假“糖脂宁胶囊”。为什么有毒有害食品层出不穷?为什么假药劣药到处横行?追其根本,我认为主要是因为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力度不够,也就是说与其造成的后果相比,其罪与责是不相适应的,对犯罪分子的法律震慑力不足,致使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列为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标准可以看出,人如果吃了假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会造成其他损害,或者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从而会危及人的生命健康。
刑法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刑法140条规定又按照销售金额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对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上调查显示,1988年“安徽假人工牛黄案”的主犯李志全被处以死刑是以投机倒把定罪的,而1993年河南上蔡县农民白武松将剧毒性“氯化琥珀注射液”改头换面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造成三人死亡,最后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而现行刑法虽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可以判处死刑,但是据了解还没有一人适用死刑,为什么法律规定有死刑,而实际上很少适用呢?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是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了。由于许多药对人体的损害并不是立即发生,所以在实践中很难判定是不是因为假药造成的损害。所以建议将刑法141条修改为:
一、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二、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创设罚金折抵刑期的机制,对不能支付罚金的,每10万元折抵1年有期徒刑。
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几点建议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康果枝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突出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零差价销售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带来确确实实的实惠,它也是制约药价虚高的重要手段,但是实行零差价销售涉及到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效益,还必须处理好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厂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私营及个体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推行起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就意味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经营中不能从药品销售中获取利润。而药品销售从来就是各级医疗机构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如果失去这部分收益,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就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国立的医疗机构一般都为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来自自营收入和政府拨款,如果失去这部分自营职工工资将大副降低,更谈不上依靠自身积累,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的投入。《意见》中虽然提出了改革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推行任重道远。
二是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由政府统一配送,私营医疗机构的药物自主采购,这就意味着同种药品价格不同。由于政府采购环节多,采购成本肯定高于私营医疗机构,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和发展。
三是基本药物国家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这就意味着新特药还是自主采购。新特药自主采购,自主定价,利润空间较大,必然驱使医疗机构大量使用新特药,势必进一步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于医改的宗旨背道而驰。
新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确立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的、具有可操性的改革方案。笔者在认真学习《意见》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调查研究,仅就基本药物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由国家实行统一配送,实行零差价销售的改革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为了解决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的无序竞争,建议在各县设立一处药物配送点,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在该药物配送点进行(包括基本药物和各种新特药)。药物配送点的药品由省统一零差价配送。
二、尽快制定和出台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有关政策,实行药物零差价销售必须和补偿机制同时出台,否则不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制定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强化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贩假药、药品乱涨价以及药品交易的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为医改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议取消“中考学生必须回原籍”制度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李学明认为: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如果孩子不和父母在一起,家庭教育就缺失。为了让各行业流动人口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国家提倡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享有与城市子女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条件,以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和不必要的顾虑。但是,关于“中考报名必须回原籍”的规定却给那些外出打工或父母在异地工作的非本地户口的考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现在正是中考报名的关键时间,有不少家长为报名奔波,有的回去到原籍也是障碍重重,不能顺利报名。而且,考生回原籍报名还会影响到所就读学校的入学率等问题,对一些成绩较好的学生,就读学校也非常不愿意让其回原籍考试,这边卡,那边留,家长多处奔波,多方交涉,给他们的学业和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还有一些成绩不是很好的学生家长到处碰壁,报名无门,无奈之下在学校哭闹找事,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而学校在政策和制度面前,也无法坚持“以人为本”。
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之际,我们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理念,指导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力求惠民便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关注民生的有效举措。所以建议尽快取消“中考必须回原籍”的规定。
应关注农村早婚早育现象
民进山西省委委员、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吕梁市政协常委李媛,民进会员白浮雄认为:近年来,农村早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据调查发现,农村青少年结婚越来越早,由以前的20岁左右结婚,发展到这几年有的农村孩子在上完初中,甚至未上完初中就结了婚。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落后的传统观念,“早婚早抱孙”思想影响;二是贫困的经济条件,趁着父母能劳作时为子女成家;三是低级的教育水平,大多数农村孩子初中毕业甚至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成家自立的观念促使早婚。
早婚早育,无论对个人,对子女以及对社会国家都有害无益。早婚早育的现象,既加大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加剧了人口出生高峰期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使得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下一个世纪的人口控制,贻害子孙后代。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青少年时期,是身体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特别是骨骼,要到23至25岁才能完全钙化。如果在这之前怀孕,母体和胎儿的同时需求势必造成胎儿同处在发育中的母体争夺营养的情况,使母婴双方都不能健康生长。早婚、早育还会增加围产期母婴的死亡率,青春期怀孕,孕妇易患高血压、心脏病、风湿热等多种合并症,造成母婴死亡率增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时规定,公民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但由于知识的贫乏、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识不到早婚的危害,有关部门也没有严格执行政策。因此,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应深入持久地开展《婚姻法》和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治理早婚早育的具体措施,加强这方面的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督导力度,真正明确各部门及乡、村领导干部治理早婚早育的职责;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结婚登记手续,从源头上遏制早婚;要建立早婚检查、监督、举报等制度,开展早婚调查,摸清底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到对早婚者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强制完成义务教育,提高高中(高职)普及率。同时也希望那些想让孩子早成家的父母们,多为孩子的未来着想,让他们趁年轻时多读书多学习,掌握些成家立业的本领,只有这样,才能为他们自己的未来创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