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进刊物 >> 社情民意 >> 内容

2017年《信息》第14期

时间:2017-12-11 15:42:48  作者:   点击:

14

(总第139)

民进吕梁市委                            20171211

        

★ 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建议

★ 关于增加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非免费师范生计划的建议

★ 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应当扩大

★ 关于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建议

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孟成、侯江反映:近日,山东青岛出台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有权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该消息已经传播,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当前,分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主观情感来决定对学生是否惩戒或惩戒哪些人,存在随意性问题一些教师并没有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实施理性的惩戒措施,很大程度上受到情绪及主观感情的影响,惩戒权使用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教育立法不健全、不具体,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既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也没有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和惩戒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更没有明文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和侵权范围。

目前,我国教育界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教师家长制主义”“学生至上主义”。“教师家长制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师对于惩戒权的使用比较随意,缺乏制约,有时还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学生至上主义”则导致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出现,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滑坡,同样导致学校、教师饱受社会舆论或媒体批评、质疑。

只有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相关明确的规定,规范师生行为,才能使教师与学生在处理关系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家庭、学校与社会对学生的教育形成良性互动的整体。因此建议:

1在规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和惩戒内容;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侵权范围与救济措施;依法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形成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良好法律环境。

2对于广大接受教育的学生而言,应明确规定学生的行为规则及违规违法相应的惩治措施;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及尊师重教意识,提高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时保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3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密监督学校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状况;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要紧密配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有关违法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教师惩戒权的合法行使、合理行使。

关于增加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非免费师范生计划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张凌燕反映: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是我国最好的师范类大学,是众多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学子心中的圣地。但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很多人发现虽然考了很高的分数,但自己想上名校的师范专业并考研深造然后当一名老师的梦想仍然难以实现,因为这些学校给出的招生计划中,除了免费师范生外,师范类专业的计划竟然非常非常少。

而免费师范生对于学生的发展是有限制的,免费师范生四年毕业以后必须到中小学任教,同时需要签订10年合同,志愿在县级以下的教学单位从教2年,而且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如果学生毕业后不履行协议须交违约金并记入诚信档案。免费师范生对学生毕业后的诸多限制让很多志存高远的年轻人望而却步。

下面再以《2017年山西省高校填报志愿指南》为例来看一下这几所学校非免费师范生的招生计划:北师大在山西招生计划为96人,其中免费师范生10人,其余专业均为非师范类专业。华东师大在山西招收免费师范生19人,其他专业36人,这36人中师范类专业仅一人。东北师大在山西招收免费师范生16人,其他专业56人,其中师范类专业10人,是六所部属师范大学中招收非免费师范生最多的一所。其余华中师大,西南大学,陕西师大,除免费师范生外,分别在山西招收64人、106人、38人,竟然一个师范类专业计划都没有。

也就是说这六所中国最高级别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教育资源几乎全部都给了免费师范教育。非免费师范教育在这其中占的比重微乎其微!因此建议:

增加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中非免费师范生的专业计划,更好地发挥师范大学的专业优势,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应当扩大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白建荣反映:近日,一个贵州籍的涉嫌网上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被山西某市刑事拘留,因为其母亲去世,父亲失联,又无兄弟姐妹,所以其朋友到律师事务所拟委托律师给嫌疑人做辩护人,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委托,最后只好通过办案民警到看守所提审的机会,让嫌疑人在委托书签字后才办理了委托手续。

法律将代为委托的范围限制在近亲属之内,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辩护委托权人局限为监护人、近亲属可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遇到这样几种情形:有的家庭成员全都涉嫌犯罪被羁押,没有人可以代其委托辩护人;有的犯罪嫌疑人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已去世,其一旦被羁押,也无人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外地或远在国外,或者近亲属暂时没有条件为其委托辩护人,也会使其无法得到辩护人的帮助;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之间关系比较紧张,虽有亲友愿意出资帮助聘请辩护人,但是由于近亲属不愿签字委托,也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聘请辩护人。二是将辩护委托权人限定为监护人、近亲属无疑会增加律师事务所、看守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审查负担。律师事务所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能力来确认委托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如果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配偶关系,可以要求其出示结婚证原件予以确认。而如果是兄弟姐妹关系或者是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确认难度则很大。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以及检察机关也存在同样的身份审查问题,有时难以确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监护人或近亲属关系。 

       因此建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他亲友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

关于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潘晓红反映: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社区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力量。有效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建设、改善社区人际关系,净化社区社会风气,提高社区居民素质,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仍处于较低级水平,随着城市管理体制以及社区结构的深刻变动,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潜在的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

一是社区志愿者队伍主要由院落积极分子、退休人员、机关及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组成,退休的老年人多,中青年居少,人员变化大,成员结构相对单一。二是社区志愿者队伍及人员的技能水平低,不能满足多元化需求,严重制约了社区志愿服务的有效供给。三是志愿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孤寡残等弱势群体及文明劝导等方面工作,志愿服务的项目领域不宽。为此建议:

一、建立良性运转的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民政部门主管,通过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促进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整合、组建、培育和运作。

二、加大志愿事业的宣传力度。志愿服务事业,不仅需要志愿者的参与,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普及社区志愿服务相关知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的精神,形成关心志愿服务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规范、详细的志愿者档案分类信息管理,明确个人志愿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和安排各类志愿者社区服务活动。

四、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的培训。定期组织社区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并给予指导,不断提高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水平和质量,促使志愿服务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五、建立社区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建立互动的交流机制,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效率和功能。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www.sxllmj.org.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传真:0358-8223098 电话:0358-8223098 吕梁民进邮箱:mjllsw@163.com
  • 吕梁市市委大院 邮编:033000 晋ICP备10006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