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9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12年10月8日
目 录
★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应杜绝学历歧视
★ 建议加强村级医疗队伍建设
★ 应理性对待越级上访及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应杜绝学历歧视
吕梁市政协常委、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张继成反映: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采取“凡进必考”的原则,明确规定岗位所需专业,并对应试者的所学专业进行科学分类。这种办法相对公平、公正,可以有效避免任人唯亲。但在一些招录考试方案中又明确规定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专科学历、“三本”学历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这是一种公开的、政策上的学历歧视,这种作法有失公允,难显公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考试需经过笔试、面试两个环节,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考试组织者应注重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考试环节的公开透明以及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而不是舍本逐末去进行一些学历限制。学历限制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一批优秀人才的流失,招录考试失去了其公平公正性,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选拔原则背道而驰。
再者,专科或是“三本”学历,只是他们在大学入学时成绩高低的结果,并不能表示个人智商和技能的高低,也不能说明他们经过大学历练后的能力、水平一定低于“一本”、“二本”的毕业生。国家既然明文规定承认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历及专科、“三本”学历,那么在招录考试过程中就不应当对他们另眼看待。
因此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招录考试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禁止学历歧视,放宽学历限制,秉承“不唯学历”的精神,不拘一格降人才。
建议加强村级医疗队伍建设
吕梁市政协委员、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潘晓红反映:近年来,国家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逐年加大,行政村级卫生所硬件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村级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甚至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现象。这些严重影响到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虽然针对村级卫生队伍开展了中专学历教育,想方设法使现有村医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级医疗卫生队伍青黄不接的现状。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村官制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的计划。
国家大学生村官制度,每年向农村输送了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建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的计划,不仅可以缓解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还可以有效解决村级医疗卫生队伍人才匮乏的现象。
二、参照民办教师转正模式,解决村医身份认定问题。
当前,大量村医不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但他们却担负着农村医疗卫生的工作。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倾斜,可参照农村民办教师转公办模式,解决村医身份认定及待遇问题,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定向培养村级医师。建议政府尽快启动免费定向培养医师计划,可从农村高中毕业生免费定向培养医师到村级卫生所就业,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为农村卫生所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免交学费和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承担。
四、分期分批对村医进行培训。建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选派村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行适宜技术推广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以此不断升级村医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满足基层群众的医疗卫生要求。
应理性对待越级上访及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吕梁市直文艺支部主委梁瑜认为:越级上访是当前我国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数量较大、影响较广。从频次和规模来看,具有高发、多发的态势,并时常伴有各种过激行为,甚至构成群体性事件。
纵观近年由于越级上访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其原因在于:转型期经济社会结构激烈变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凸显;“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权力和责任不完全对称,权力相对集中于上级机关;基层权力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现行的政策、法律不健全、相对滞后,致使一些矛盾及时妥善解决的法律依据不足;上访群众有“崇上”心理,寻求用“上压下”的方法来解决问题;部分群众思想偏激和个别人员煽动、唆使。
处理越级上访及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
识;要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
导能力的试金石”;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放在首位。
一、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正常现象,是公民利益诉求不畅的结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以高度负责的心态介入处理,尽可能地在萌芽状态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化。
二、创新群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创新公民利益诉求方式,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和暴力。强化信访制度的沟通职能,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拓展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反馈。
三、加强互动,努力形成制度化的对话沟通机制。开通网上问政渠道,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通过对话、谈判和沟通,构建一种“回应型”的制度产生机制。这既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四、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推动制度领域的变革和创新。要借助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争取主动了解民意,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网络编辑:贺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