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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吕梁民进信息》第2期

时间:2014-2-11 17:07:42  作者:   点击:

第2期

(总第88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14年2月10日

目         录

★   吕梁民进会员建言2014年全国两会专题报道一

吕梁民进会员建言2014年全国两会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吕梁民进会员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摘录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律法规方面: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白建荣建议:一是将交通、公安的路面执法权统一归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部门的交警、交通部门的运管、路政都有路面执法权,但是由于交通部门没有强制权,致使在路面执法中遇到很多困难,如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过程中,交通部门经常会遇到暴力抗法、拒绝或阻碍接受检查等情况,而如果将查处非法营运职责划归公安部门,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再如超载问题,由于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执法依据不一致,造成法律冲突,如果将路面执法权划归公安,则一方面可以减少公路三乱,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法制的同一。二是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现在,很多法院不判决律师费,这样的结果是人们不愿意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即使赢了,还要承担律师费,干脆直接上访。现在有一些判例中支持律师费。如:a,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b,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c,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所辖区域内案件特点,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意味的“指导意见”。比如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三是建议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明确将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大部分法院在因犯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残疾的,刑事审判中不判决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理由是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做法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文化方面: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梁瑜建议: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古镇保护中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首先是稀缺性。年代越久,其价值越珍贵。二是文化创造性。它的存在既是历史沧桑、朝代更迭、生产力演变的见证,又为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三是经济增长性。历史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转换,使文化资本转换为经济资本,成为现实的新经济增长点。四是正确处理古镇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古镇开发第一位应考虑的是古镇的原真性、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民进吕梁市委驻会副主委兼秘书长、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媛建议:一是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干部超标办公室不能过分拘泥于所附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的规定,这样导致原来的高档办公桌椅均拆散压入仓库,再投资重新购置标准桌椅,造成浪费,而且腾退后的办公场所空置,未起到整顿实效。二是清理整顿工作应在后续搞好更大范围的监督。三是办公室标准执行上应结合当地实际保持一定弹性,防止本本主义和形式主义。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张德贵建议: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理解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的目的,积极开展工作,不能因噎废食,盲目照搬“八项规定”,也不能害怕违规而不开展各种工作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樊小军建议:清退违规用车不应仅仅局限于清退,而应有相应的后续动作跟进。一是要认真开展调查。不止于填写违规车辆清退报告,应注意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要通过查办违规用车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立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三是通过清退违规用车,认真探索公务用车管理的可行方案。比如,车辆的统一标识,车辆的统一存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等。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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