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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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吕梁民进信息》第1期

时间:2014-2-10 15:27:0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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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7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141月20

目         录

★   关于建立各级雾霾气象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议

   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几点建议

★   关于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建议

★   社会治理格局的建立应注重社会参与

关于建立各级雾霾气象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议

民进山西省委副主委、吕梁市委主委、吕梁市政府副市长成锡锋认为: 2013年,四面“霾”伏成为常见现象,雾霾已经成为城市“常见病”、“多发病”和“难治之症”如何有效治“霾”一时间成为全国讨论的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概念,政府如何除“雾”破“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雾霾天气,污染是元凶。由于空气污染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关联性、流动性,在雾霾治理联动机制没有很好实施的情况下,雾霾天气在近几年仍会是紧迫性的问题。而且,最有可能的情况是没有最凶,只有更凶。加上城市的扩张,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一些地方官员至今都认为“先污染、后治理”是发展规律。因此,很可能“污染排不尽,风过旋又生”。因此建议:

一、各级环保和气象、卫生部门联手合作,建立“雾霾气象健康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应及时发布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现状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号,针对雾霾天气开展气象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雾霾天气的科学解释和科普教育,利用媒体全方位、正确解读雾霾天气;根据雾霾预警信息及时提醒公众适时开窗换气净化室内空气,及时佩戴口罩并减少外出,及时调整饮食、早晚锻炼等日常生活习惯;提醒公众根据各地雾霾气象情况调整和选择出差出游计划通过短信通知等方式,向特殊人群发布雾霾气象健康安全预警信号。

二、关爱户外劳动者、制定空气污染津贴制度。当污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必须对接触污染空气最多、遭受侵害最大的户外劳动者予以高度关注。不仅要为户外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物品,尽可能阻挡污染颗粒,起到基本防护作用。特别是要从户外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考虑,从社会保障及制度层面对他们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予以特殊关怀和保障。

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几点建议

民进山西省委副主委、吕梁市委主委、吕梁市政府副市长成锡锋认为:就一个区域而言,城镇化建设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涉及发改、国土、住建、教育、人社、财政、卫生等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城镇化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要有1000万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城镇化每提高1个百分点,带动经济增长0.7个百分点。加快城镇化建设力度,好处显而易见。 然而,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城镇化实际上主要还是局限于城镇建设方面。省市县三级城镇化领导组办公室大都设在住建部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很难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省市县城镇化考核责任单位主要是住建部门一家,而且考核内容也都是住建部门承担的职责,大多侧重于城市扩容提质工程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单一。由于未能形成一个系统全面、协同高效的体制和机制,因而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未能得到很好的统筹考虑和合力推进。因此建议:

一、要注意区别城镇化城镇建设的关系。城镇化不等于城市建设,城镇化还要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要加强区域城镇化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

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区域城镇化领导小组,通过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户籍制度,使教育、健康、就业等民生问题尽快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要将推进城镇化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纳入考核比如就业、医疗、教育、社保等社会指标,能源消耗、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环境指标,均要进一步明确和量化各部门所承担的目标任务。

关于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建议

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离石支部主委刘延宁反映:近年来,一些城市旧区改造提速,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重大项目建设相续落地。征地、拆迁工作成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重头戏。《物权法》的出台,虽明确了物的归属,但操作过程中,对私人物权等相关权利都缺乏清晰的界定,在拆迁时往往会引发矛盾。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征地拆迁工作基

本没有一个详细的发展规划,缺乏一个指导性的依据。二是安置房建设滞后。三是执行政策不够坚决,补偿标准缺乏统一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市场评估这一科学方法未能充分显现。四是动迁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动迁方法有待规范。五是动迁过程情况复杂,操作难度大。为此建议:

一、解决好配套政策问题。拆迁开发是一种商业行为,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坚持让利于民,安民拆迁的指导思想,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把握好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要平衡好政府、开发商、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与本地房产市场接轨,无论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等哪种补偿方式,其最低线都必须通过补偿、安置、补贴、奖励等措施达到“一平换一平”的标准。

要保障政策暖心。政策制定上只有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才能实现群众“搬得走”“走得快”。要根据实际详细制定一系列的帮扶措施,如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多形式实行帮扶救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失地农民就业促进机制,主动帮助被拆迁商户解决经营场所,过渡期限内给予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等,切实让被拆迁群众体会到政府的温暖。

二、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城市拆迁归根到底是解决人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最终解决“房”的问题拆迁工程才能成为民心工程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处理好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新形象。要采取多样的安置办法,坚持以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货币安置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多方面满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需求。要强力推进安置小区建设。对集体土地拆迁户,采取自拆自建,集中安置办法,关键要及早规划,安置先行,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完成安置区选址、征地、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规范拆迁工作。要加强对拆迁计划、安置方案、拆迁补偿资金等落实情况的严格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用阳光的政策把一碗水端平,坚决杜绝补偿 “前紧后松,先勒后紧”的不正常现象,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切实保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动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动迁人员的素质,事关动迁能否顺利、和谐完成,是做好动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开设一些法律法规常识、政策解读、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沟通技巧、语言交流艺术以及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等初级教育培训课程。

五、要建立内部监督平台,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建立信访、投诉、举报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向拆迁工程派驻纪检监察员,明确纪检监察员权力与职责,审计、财政等部门派出专人协同纪检监察全程参与拆迁安置过程,对与拆迁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社会治理格局的建立应注重社会参与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刘海刚反映:中共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可以看出在模式上脱离了单向的管控,更多体现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体现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沟通的双向性。创新社会治理目的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

但是,各地在社会治理格局中,公民和社会组织自发的社会参与日渐兴起,比如义工联盟、志愿者服务团队等等。但参与程度、水平和效果距离科学的社会治理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社会参与面临诸多掣肘。一是社会组织身份问题难以解决。目前社会组织的注册方式没有完全放开,社会组织参与治理面临身份尴尬;二是社会参与面狭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多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方面;三是参与效果不理想,一些政府推动的社会参与形式大于内容。因此建议:

一、改革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遍适用的备案、登记、认证的体系,完善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方式,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把好登记注册关。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为社会组织成立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为社会参与创造政策保障。填补国家层面的社会建设法规体系空白,尽快出台规范社会参与的政策措施,划定社会参与范围,以提高参与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三、引导和规范社会参与。加大对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的支持和培育力度,提高其社会参与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自治化水平,以制度、法律和价值约束将不规范的社会参与的消极因素降低到最低。

安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专项资金,保证社会参与积极有效开展。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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