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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吕梁民进信息》第8期

时间:2014-4-28 16:30:40  作者:   点击:

第8期

(总第94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14年4月28

目         录

★   应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普及

★   关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建议

★   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议

★   关于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建议

应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普及

吕梁民进会员、民进汾阳总支部名誉主委郭增禄反映:依法治国这句话,人们耳熟能详。但对“法”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十分明确。人大立了许多法,但宪法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共同基础,更是人民生活权利的根本保障。所谓依法治国,应该是依国家的这个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治国。现在的问题是国民对宪法的认知情况很不理想,大有“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之感。

普及宪法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要走群众路线。因此建议:一是要像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样,开展一次全民性的普法(重点是《宪法》)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具体说就是应把这一活动推进到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农村、社区、以及家庭中去。二是要借鉴以往普法的成功经验,把以往在普法过程行之有效的载体中加入有关宪法的内容。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公民与法”等栏目中更应该结合一些具体事例进行宣传。如“劳动教养”这一违反宪法弊政应结合具体案例给受众分析。

关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建议

吕梁民进会员李光善认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实现美好“中国梦”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议:

一、“依法治国”就是要依宪治国。“法”就是《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各类规章制度。任何政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都要遵守和执行宪法赋予的义务和权利。为此,任何人都要学法懂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搞过普法工作,虽有收效,总体还是走了过场,因为现实中还会有“无法无天”的事。这就要求我们执政党和政府将《宪法》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深入地宣传给干部和群众。

二、“依法治国”就是要建设一支懂法守法的干部队伍。就是要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要把那些违反宪法的地方法规清除掉,禁止制定违背宪法精神的“土政策”。此外还需要定期对干部队伍进行法律培训,招考公务员,要进行法律常识考试。

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议

吕梁市政协委员、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亚雄反映:1997年就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通过多年努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很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还没有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与其他民主法治国家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以吕梁市为例,政府在依法治市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通过近三十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大加强,政府依法治市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真正的法治政府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办隶属

于政府办,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更没有专业人士。

二是政府没有法律顾问团。三是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虽然领取了行政执

法许可证,设立了法制科(股),但业务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四是行政复议草率维持,未体现法律设定救济途径的本意。五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权的干预。六是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好多行政执法单位不是正确对待执法存在的问题,而是另辟途径,不论对错,采取各种手段摆平。为此建议:

一、政府尽快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成立法律顾问团,为政府重大项目的决策进行论证,把好法律关。

二、加大法制办的投入,给编制,给经费,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投资必要的办公设备。聘请资深律师,同时招聘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由律师指导、培养后备力量,把法制办的工作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发挥法制办应有的作用。

三、鼓励行政执法单位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本单位法制科(股)的工作,同时为法制科(股)培养专职人才,为本单位执法把好程序、实体关。

四、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建议一把手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全体执法人员旁听,把每一个案件视为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的现场业务培训和法律教育,尽快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建议各级人大、政协注重吸收、发展律师代表、律师委员,提高律师在人大、政协的比例,更好为人大立法、政协参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

关于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侯江反映:行政听证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听证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就是听证代表人,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听证代表人肩负着表达群众心声、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使命。

现阶段,我国听证代表人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听证代表人遴选程序不公开、听证代表人缺乏充分的代表性、听证代表人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听证代表人的权利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听证代表人不能真正代表被代表人群的利益、客观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代表人的代表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了质疑,听证结果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公信力。因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代表人的遴选方式。首先,在听证代表人的构成上,应当适当提高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代表人中的比例,降低利益中立代表的比例。其次,在听证代表人标准确定方面应当考虑参加人的代表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通过与有关利益团体协商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使参与热情高、表达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听证程序,避免完全由听证组织者直接选择听证代表人或者在自愿报名基础上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代表人的方式。最后,保障听证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公开,应当做到公开听证代表人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确定方式、公布方式、公布时间等。

二、改进听证程序,保证代表人获得充分信息。代表人所获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被选中的代表人缺乏专业的知识和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另一方面在于听证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这些不足的存在要靠听证程序的改进来得到弥补。

对于代表人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问题,可以在代表人遴选程序

做出一定的改善,代表人不仅需要同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还需要代表人本身具备一定的素质,能够有效地代表广大群众行使代表权。因此,在代表的遴选程序中,代表人条件应当具体列明,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立法型听证中建立代理制度,允许听证代表人聘请专家或律师作为其证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以此提高听证代表人的利益表达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其次,听证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不仅应提前送达听证代表人,还应当给予较为充分地进行事前分析研究的时间。与此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制度,应当向听证代表全面开放与听证会事项有关的公共信息,并向其提供信息检索的指导和便利。

三、明确听证代表人意见的法律地位。听证代表人意见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代表人意见的采纳情况。针对目前立法型听证会实施中,存在着听证与决策“两张皮”、听证会“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现象,应当将听证会的发言记录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在公开最后的行政决策时,应当一同公开对代表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对其中未被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接受民众的质询。这种对公众意见充分的后期回应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民众对政策决策的参与热情。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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