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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吕梁民进信息》第6期

时间:2016-5-9 16:07:10  作者:   点击:

第6期

(总第115期)

民进吕梁市委                             2016年5月4日

 

目         录

 

★关于提高传染病人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的建议

★关于规范微公益行为的建议

★建议加强手机网络信息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与法律保护

 

关于提高传染病人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的建议

民进吕梁市委副主委、汾阳市政协副主席张继成反映:传染病一直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不仅给传染病病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据统计,每年全球死亡人口中大约有1/4是死于传染病。目前在我国,虽然传染病已不再是引起死亡的首要原因,但是一些已经出现和今后继续出现的新传染病,对人类健康产生新的挑战。

传染病因其传染性、流行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影响范围广,蔓延速度快,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因此不少人对传染病谈“疾”色变。

由于传染病人特殊的诊治环境及医疗条件要求等因素,较非传染病人需要花费更多更多的费用,如每天病房内需要更换手消毒液、便池消毒液、84消毒片,每次查房、检查、治疗,医护人员及病人家属均需戴一次性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有些特殊传染病人的查房、检查、治疗需戴N95口罩(每只30多元)、穿防护隔离衣(每件100多元)……这些都增加了传染病人的治疗费用,昂贵的治疗费用与低比例、高起付点的报销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病人因费用问题而放弃治疗或治疗不及时,很可能会在居住地形成一个传染源,给家庭和周围群众带来感染的威胁,危害公众健康,也为我们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增加了社会成本。

因此建议,针对传染病患者其在医保报销方面也应区别于其他疾病,对其“开小灶”。

一、提高报销比例。传染病病人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80%—90%,起付线按照三级乙等及以下医院设置,即起付线为200元,甚至可按照卫生院的50元起付,以降低传染病住院病人实际支付费用,减轻患者负担,防止传染病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规范化传染病治疗。应将传染病人送到有诊疗条件和能力的传染病院就诊,防止其在非专业医院将传染病传播给其他患者,给其他人群的健康带来危害。

三、将部分传染病患者常用的抗病毒药物、保肝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因为这两类药物较贵,不使用又不行,因此为减轻传染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建议将抗病毒药物、保肝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关于规范微公益行为的建议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郭军反映: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微公益活动也日趋繁盛,以网络为载体的微公益为人们带来“人人皆可公益”的新体验。

当前的“微公益”力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以网络公司为主体,利用企业现有的商业平台,融入电子商务经验。比如新浪微公益做的菜单式慈善,把有需要的项目和人全部挂出来,大家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对他们进行帮助;另一种力量是纯自发、求救式的,因为自己或身边的人遭遇困难,发求救信号,这个信号通过现有的网络技术展示出来。“微公益”的优点是灵活机动,信息传递非常及时,虽然单个的捐款额度都不大,几元到几十元,但通过叠加性的转发,往往能聚沙成塔。同时,网络众筹平台的介入,使得捐款筹集时间大幅缩短,慈善更为便利。但是,我国网络募捐方面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致使从事“微公益”的组织合法性身份的缺失。在汇聚点滴爱心、扶贫济困的同时,网络微公益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面临诸多质疑。如公众的公益素养能否跟得上爱心的快速增长?如何有效地聚集和管理善款?社会公益组织又能否担当起公益桥梁的作用?如何监管善款的用途?怎么审核受捐者的信息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规范。因此建议:

一、尽早出台专门的网络公益组织管理办法。通过法规有效管理和监督网络公益组织受赠资金的使用,确保公众捐赠款项的合理流向。同时,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网络公益组织,予以坚决的打击和严厉的惩处。

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个权威、免费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直白地讲,很多求助“微公益”的行为就是乞讨,很难禁止。如果建立一些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捐赠者知道去哪里奉献爱心,求助者知道从哪里获取帮助,慈善界可以知道同行做了什么,公众可以知道慈善界在做什么。

三、设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说明除了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行业自律之外,网络捐助活动可以主动与慈善组织对接,将求助项目委托给有公信力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爱心捐助阳光透明。使得“人人皆可参与公益”与“人人皆可参与监督”同步,让广大网民参与到网络慈善组织的管理之中。同时,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

四、提升运作团队的专业性。缺乏有序组织、缺乏专业性也影响着“微公益”的健康发展。网络公益筹款的发起、使用应该经过一定的媒介,而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找个理由,广泛募捐,这样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要打造并维护公益组织的品牌形象,使得有限的资源用在合适的、有利于公益发展的地方。

五、政府应该主动承担救助职责。如大病医疗,孩子残疾康复等应该由相关部门研究推动解决的问题,不宜推向社会。此外,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救助资源信息渠道,使国家和一些基金会已经有政策的救助项目及时到达受众。

建议加强手机信息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任寒冰认为:由于手机市场业务迅速拓展,手机用户已达将近10亿。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联络方式,手机短信以及微信、陌陌等各种即时通讯软件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但由于手机使用的监控与管理未及时跟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谋取个人利益、甚至行骗等,尤其是不良信息的传播,严重扰乱了人们的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通过手机平台发送的不良信息,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其中包括商场促销、楼盘开盘、网站推广等各种商业宣传,也包括出售黑车、麻醉枪、资金借贷等非法广告;第二类是非法欺诈信息,如虚假中奖,冒充亲朋好友借款,发送银行卡号诱导用户转账等;第三类就是违法信息,包括恶意诋毁他人、在朋友圈、陌陌群等发布淫秽色情视频、图片,最典型的就是微信中发布的正常信息后往往附带大量涉嫌淫秽的链接等。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关于治理不良短信、规范短信市场的政策文件,但其法律效力不够,规定内容不全。如运营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或者“责任”尚处于道德范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清理短信传播环境。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制订规范文件,电信运营公司还应积极地参与或发起关于治理不良信息的地方立法活动,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定不良信息的定义、完善查处机制、明确禁罚事项与内容,对制造销售短信群发功能的设备要进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定出群发短信的采集、开发、处理、发布应遵循的规章和程序

二、强化政府责任,严惩违法行为。通讯网络的监控与管理应由企业行为转变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为。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违规及不良短信时,应强化对手机信息的管理与监控,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及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通讯企业应加强手机平台的监管力度。堵住不良信息、违法信息的出口,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问题的症结在于涉及运营商的自身利益。要斩断该类信息的利益链,应当首先加强对移动通讯运营商的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相互协调,共同监督。其中,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运营商从发布环节下手,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通信网络的监管力度,对通讯群发点进行掌控并限制其群发的频率。

四、鼓励手机终端屏蔽软件开发,保障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现阶段,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主流,智能手机最大的好处就是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程序。作为手机机主,应当拥有屏蔽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下载使用屏蔽软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与移动运营商应和网络运营商一样,此类软件应设立“黑名单系统”,还可以和通讯运营商进行数据互联,当手机业主将某端口发往“黑名单”后,运营商应屏蔽该端口向举报手机的发送;当某黑名单被多次举报后,手机运营商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端口进行调查和处罚。政府应当鼓励手机信息屏蔽软件的开发,并为其广泛应用提供便利的条件,还应以奖励优秀软件作者的形式,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

五、借鉴成熟经验,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手机用户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信息,而一旦这些短信遭到用户拒绝,则禁止再次发送,可以效仿他国立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或定罪。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培养公众对不良短信的免疫力,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提高公众思想素质,不制造、不传播不良短信。注意保护个人的信息,不要轻易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有效地消除不良短信生存和蔓延的空间。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及法律保护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崔建丽反映: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犯罪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近五年(2011年——2016年4月底),山西省汾阳市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人数71人,占同期犯罪总人数4%左右。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表现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犯罪原因既有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也有学校和社会因素。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个棘手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只有全社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建议:

一、做好家庭预防工作。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要努力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树立良好的家风。社会要以倡导创建和谐家庭、文明家庭为己任。每个家庭要帮孩子建立积极、乐观自信、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树立远大人生理想,使他们免受各种不良风气和现象的侵蚀。家长的素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区要注意对家长的教育,引导家长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多和老师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

二、加强学校教育。学校心理教育、普法及道德教育是预防工作的根本。一是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从小学到高中,国家应开设普法教育课程,从小树立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用法律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二是要加强心理学教育。学校从小学到高中也应开设“心理学”课程。学校的未成年人来自不同的家庭,他们所表现的思想及行为都与他们生育成长的原生态家庭的状况息息相关,不同的学生有自身心理及性格存在的缺陷,及时有效科学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和疾病,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三、做好司法机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定时向各个学校就近期国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到学校进行宣传,也可以就工作中的案件进行实例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威慑力,不敢犯法,发挥法律的预防犯罪功能,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四、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保护性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树立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实现对未成年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在办案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中积极实行感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认真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及指定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网络编辑:车芳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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